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施工的市政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到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未办理施工手续的,不得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燃气管线和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监护,监护人员到场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线破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等封压燃气管线的,自本通告成发布之日起,其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禁燃气用户私自改动燃气管线,确需改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由燃气供应企业进行设计安装。
四、燃气用户应当掌握燃气安全使用的基本常识:
1、使用专用燃气胶管,选用与所用气源相匹配的燃气灶具,并经常检查胶管是否老化、破损以及管道和灶具的连接是否严密、牢固。
2、用户在使用燃气时要注意看护,用完燃气要关闭双叉及燃气灶具开关。
3、用户发现燃气泄漏时,禁止明火,严禁开关电器、拨打和接听电话及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行为,并立即开门、开窗进行通风,降低室内燃气浓度,到安全地方通知燃气供应企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