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1、办理事项:行政复议
2、受理机构:政府办法制科(行政复议办公室)
3、受理机构职责:受理本区内行政复议案件
4、办理依据:《行政复议法》
5、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收到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告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办事时限及办事结果: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办事纪律:依法办事 公正廉明 注重效率
9、其 他:地址:宽城区政府办法制科 青岛路107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2734107
10、办事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属于我区管辖的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