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市政管理(含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社会噪声、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违规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车辆(含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至临街建筑物前不按规定停放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体授权和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规章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