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完成年度经济指标的奖励办法》
为调动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奖。完成区政府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街、乡(镇),按引进项目及奖金类别,给予以下奖励:引进内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实际到位奖金的0.2‰核定奖金,其中,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生产项目和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或经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验收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核定奖金;引进外资项目和列入省级(含)以上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或经省级(含)以上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验收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4‰核定奖金。该奖励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奖金由区财政和受奖单位各承担50%。
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街、乡(镇)及区直机关部门,可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颁发奖旗或奖牌。
三、完成税收指标任务奖。完成区政府下达的税收计划指标的街、乡(镇),按税收实际完成数分五个档次进行奖励。其中,只完成全口径税收任务而未完成区级留用税收任务的,得奖金总额的30%,只完成区留用税收任务而未完成全口径税收任务的,得奖金总额的70%。具体奖励档次如下:全口径税收4000万元、区级留用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全口径税收3000万元、区级留用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领导班子4.5万元;全口径税收2000万元、区级留用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领导班子4万元;全口径税收1500万元、区级留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领导班子3.5万元;全口径税收700万元、区级留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党政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得奖金总额的70%,奖金由区财政和受奖单位各承担50%。
四、税收第一奖,颁发奖旗或奖牌。
(一)税收增量第一奖。按区级留用税收比上年实际完成纯增量,排出“税收增量第一乡(镇)”和“税收增量第一街”。
(二)税收增幅第一奖。按区级留用税收比上年实际完成增长幅度,排出“税收增幅第一乡(镇)”和“税收增幅第一街”。
五、纳税大户企业奖。对区域内本年度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或实际税金300万元、滚动增长10%以上,且区级留用税收50万元以上的不欠税企业,按区级留用税收总额的3%奖励厂长(经理)。奖金由区财政承担。
六、引进或培育规模企业奖。对年度内引进或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税收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税收3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经验收符合条件,每增一户,奖励给街、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共5000元。奖金由区财政和受奖单位各承担50%。
七、除上述奖励外,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和在发展经济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经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