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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企业
办理地址:
长春市工商行政局办照大厅地址:普阳街85号
宽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宽城区四平路19号
长江开发区工商管理分局 长春市长江路
光复路市场工商管理分局 长春市光复小区120栋
黑水路市场工商管理分局 长春市黑水路29-1号
果品批发市场工商管理分局 长春市凯旋路56号
华正批发市场工商管理分局 宽城区辽宁路18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
联系电话:
长春市工商行政局办照大厅 电话:7602014
宽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电话:2701909
长江开发区工商管理分局 电话: 2730916
光复路市场工商管理 电话:2955176
黑水路市场工商管理分局 电话:2956353
果品批发市场工商管理分局 电话:2930892
华正批发市场工商管理分局 电话:2766496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办理对象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 申请私营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私营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