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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责任,在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㈡在上级院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检察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㈢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㈣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并提起公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㈤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㈥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㈦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㈧受理公民提出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㈨受理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等犯罪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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