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引进并促成国内外客商到开发区投资与兴办企业或经营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投资者),按以下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在开发区从事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实现1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3%
一1% 对中介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在开发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视具体情况对投资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大专院校企业、科研单位企业,软件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企业的中介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大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中介人,视具体情况给予重奖。
第六条 对引进企业和项目的中介人,在企业或项目开业(工)一年后,到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确认手续。
第七条 上述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开发区支付给中介人的奖金不重复计奖,由受奖人持企业完税凭证、开发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到开发区财税部门领取。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要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月1日印发的《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在开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第一、二年按市、区留用部分的100%奖励,第三、四、五年按市、区留用部分的50%奖励。
第三条 企业营业税第一、二年按市、区留用部分的60%奖励,第三、四、五年按市、区留用部分的50%奖励。
第四条 第一、二年免收工商管理费、治安集资费,第三、四、五年减半收取。
第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六条 根据第二、三条规定,以企业交纳税款单据为凭证,经税务部门认定、开发区财税局审核,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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