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宽城区委
宽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为积极引导和大力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区委、区政府再提出以下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
1.设立民营经济扶持资金。区财政安排周转资金200万元作为垫底资金,扶持组建民营经济担保公司,为发展前景好、效益好、信誉度高的民营企业创造融资条件。
2.凡民营企业投资我区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期十年以上的,区政府予驻重点扶持。
3.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积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4.落户我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5.属于新的民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可从区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0.5%的贷款贴息。
6.设立民营企业大税大户奖。对区域内本年度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或实现税金300万元、滚动增长10%以上,且区级留用税收50万元以上的不欠税企业,按区级留用税收总额的3%奖励厂长(经理)。奖金由区财政承担。
7.对在我区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外埠民营投资人,根据本人意愿,由我区负责解决其家属的长春市户籍及子女的择校入学问题。
8.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生产经营性鼓励类项目,允许投资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9.对引进新建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2*—3*奖励项目中介人或中介单位。奖金核准后,按奖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区财政首次支付,剩余部分由新引进的项目投产后,在两年内由受益财政从上缴税金留用部分的50%中支付。
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0.区设立民营经济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各街、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建立民营经济工作“一把手”负责制。
11.在全区开展民营经济最佳服务先进单位、最佳服务先进个人的“双最佳”活动。区软环境办公室和区民营经济办公室每年要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年末对“双最佳”进行评比表彰,对“最佳先进单位”颁发奖旗或奖杯。被评为服务民营经济“最佳先进单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授予民营经济工作的“最佳组织者”称号,奖金为2000元。在各街、乡(镇)、经济主管部门和区直机关相关部门中,评选出的民营经济“最佳先进工作者”,奖金为1000元。
12.区建立完善8个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心”,并在街、乡(镇)和社区建立相关机构。
(1)建立行政支援服务中心。由区委主管书记、区政府主管区长挂帅抓好这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计经局,部门电话2724679。涉及的区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建委、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国土局、区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防火科、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宽城供电分公司等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为民营企业申报、代办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
(2)民营企业人才服务中心。设在区人才市场,部门电话2704240。为民营企业的人才交流、人才培训做好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和人才服务。
①民营企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区人才市场负责代理其人事档案,保留全民干部身份。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离开民营企业回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龄可合并计算。
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语道破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中同等待遇,由区人才市场代为申报。
③本区内民营企业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人才,涉及到人员聘用、调转等事宜的,由区人才市场免费提供相关手续。
④本区内民营企业从外地引进急需短缺人才,区人事局负责协调办理调转手续。
⑤区人事局负责对区内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⑥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优先满足民营企业。
⑦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和各级拔尖人才的评选。
(3)民营企业科技服务中心。设在区科技局,部门电话2795372。负责民营企业科技服务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利用“宽城科技经济合作网”和“星火科技网”免费为民营科技企业展示科研成果,开展商贸洽谈、项目合作、供销需求、人才需求等活动。
(4)民营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区司法局,部门电话2717188。为民营企业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5)民营企业土地政策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区国土局部门电话2910905。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规,为民营企业提供土地政策咨询服务。
(6)民营企业宣传服务中心。设在区委宣传部,部门电话2798252。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舆论支持,提高全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树立新的观念。推广民营企业典型经验,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7)民营企业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在区就业局,部门电话2796320。为民营企业免费提供中介服务;为民营企业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免费提供技能方面的培训;为民营企业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存放个人档案,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法规服务。
(8)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举报服务中心。设在区监察局,部门电话2732153。中心由区监察部门,区软环境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区法制办公室,区民营经济办公室人员组成。该中心具有立案、调查和处理权,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查实必处。同时该中心还负责民营企业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实施要求
13.各街、乡(镇)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分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14.本意见由区计经局负责解释并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街、乡(镇)、区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软环境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意见、不履行服务职能、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15.此前本区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16.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宽城区委
宽城区人民政府
2003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