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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宽城区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执法机关:宽城区档案局
法定代表人:杨 静

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长春市档案征集条例》、《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档案行政执法原则:
(一)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 公开、公正、效率;
(四)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职责:
加强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中心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指导,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制发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全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理和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区直机关、街、乡(镇)及各系统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全区档案工作实行划,宏观管理。

档案行政执法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执法。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
(1) 受理案件
(2) 立案
(3) 调查取证
(4) 听取当事人意见
(5)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6) 告知
(7)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8) 送达
(9) 执行
(10) 结案、备案、归档
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
(1) 采取行政措施。
(2) 采取行政监督。对相对人遵法执法情况实施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
(3) 采取行政奖励。对遵法执法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 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以行政强制方法,使其履行义务。
(5) 采取行政处罚。对违反行政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赔偿损失。

档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 依据《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 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处理结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四)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 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特此公告。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